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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借住还需要给付房租吗?
2006年09月13日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田文荟 吴东刚
6月就毕业的小崔至今没有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因为没有经济收入,离校后他一直借住在同学在和燕路租的房子里。 “我和同学两个人挤在一个房子里,晚上睡觉都是打地铺。”小崔向记者描述当时的生活状况,房间小、地点偏、房租高,一个月之后小崔和同学决定搬家。小崔最后一次回去收拾东西的时候,房东却以他们没有交齐房租和水电费为由,堵在门口不让他走。“500元一个月,我们付了1000元。”小崔告诉记者,无论他跟房东怎么解释,对方就是不肯放他走,并拿了他的手机和衣物作为抵押。直到第二天同学赶过来按照房东的要求支付了水电费,而剩下的那500元全部作为违约金。然而,就在小崔向房东所要扣押之物的时候,却被告知借住也必须付房租,手机留下来抵押直至付清房租。“我们租的是一间房,同学已经付过了,房东凭什么还要求我再交房租呢?”小崔显得十分激动,他还向记者透露当初同学签租赁合同的时候,根本就没有涉及到“借住”。被“放”出来的小崔,事后多次找房东交涉希望拿回手机,得到的答案都是“把房租拿来再给你手机”。 接到小崔的求助电话,记者立即与该房东取得联系,得到的是和小崔一样的答案:“把房租钱拿来再说”。他表示,这是他和小崔的事,拒绝接受采访。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徐明珠律师分析,由于当初小崔的同学和房东签合同的时候对是否允许借住、借住是否需要支付租金均未做出明确的约定,故房东不可以向小崔同学收取额外的房租。现在房东私自扣下小崔的手机,是违法的,应当退还,否则小崔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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