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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警察“弃暗投明”逐渐成趋势
2006年02月25日湖南安防网
“电子警察”作为一种交通监控的重要方式,已被各大城市广泛运用,而由“电子警察”引发的暗中执法和阳光执法之争从未停止过。 曾引起社会极大关注的“杜宝良事件”被媒体称为推进暗中执法向阳光执法转变的标本事件。 北京电子警察提示牌二环悄然上岗(附图)
近日,北京的道路上悄然多出了一种新的交通提示牌,这种提示牌为蓝色,上面写着“前方测速区”,一般设在离电子测速装置一百米左右的位置。 对于这种“电子警察”提示牌在北京街头的亮相,大部分司机和市民还没有注意到。 北京渔阳出租车公司的孙师傅说:“安装这种提示牌其实对我们这些遵纪守法的司机没有太大的影响,不过难免有疏忽的时候,交管部门安装这个牌子给我们提个醒,确实是为我们提供了方便。”一位司机师傅还说,“交管部门立这个提示牌告诉司机,要是超速前面就挨拍,他们自然会把速度降下来,应该比从前暗中拍更有效果。”赞同声中,也有市民担心这样做会不会给违章行驶的司机们提供方便,帮助他们规避了违章的惩罚。 据了解,“电子警察”自设置以来一直饱受争议,有关暗中执法的批评声也是不绝于耳。究竟北京出于怎样的考虑推出此项新举措,北京公安交管部门目前还没有公开发表意见,不过已经表示有关这个问题的具体情况将在稍后向广大市民作出明确说明。…… 争论电子警察“弃暗择明”究竟是好是坏 弃暗投明是好事 “群众接受‘电子警察’需要一个认识的过程,有的司机在同一个位置多次违章,却不知道在哪儿出错,这就需要交警告知。”湖北省交警总队长王洪宪日前宣布,该省交管部门将在“电子眼”前方50米到100米处设置提示标志,使“暗中执法”透明化。 针对社会上关于“暗中执法”的讨论,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曾认为“暗中执法”是公安机关的执法程序所允许的。王洪宪总队长也特别解释说,“暗中执法”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执法,良好的交通文明与其有密切的关系,但司机有知情权,所以,湖北交管部门才“弃暗择明”。 “暗中执法”的确堪称卓有成效,但正如王总队长所言,司机有被告知权,交管部门作为交通执法者,不能因为要追求执法行为的有效性,就不履行对司机的告知义务,从而单方面剥夺司机作为交通行为当事人的知情权。“暗中执法”透明化以后,由于司机被告知了相关信息,很多原本可能轻易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乃可在未实施之前被自行遏制或被勒令停止,司机既受到了更全面、更人性化的教育,又保障了交通安全,还避免了因被处罚而带来的经济损失,无疑是一件大好事。
但我想无非是两大类:一是提醒前方×米有电子违章拍摄装置,让司机加以警惕;二是提醒此处经常发生的习惯性违章,请司机们小心驾驶。第一类,等同于威慑性提示,可以收到暂时收敛违章欲望的效果,几乎没有积极意义可言;第二类,虽有积极意义,但是我以为并不如社评中所强调的那么高。 在暗中执法问题引发争议的背景下,不能不承认,公众提出的“权利说”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但现实中是否具备这样的条件,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湖北交管部门的所谓“告知”举措,不过是在电子眼前面几十米处立上一块牌子,而这块牌子写什么,到底能发挥怎样的作用,还需要时间来检验。即使真是为提醒此处的习惯性违章,事实上也有“开卷考试”的副作用———此处你提醒了,我注意了;可过了此处,或故意取巧,或麻痹大意的现象依然不会少。…… 行路前方“电子警察”须设明显提示标志 对于颇受争议的“电子警察”暗中执法问题,省交警总队出台新规,要求所有固定“电子警察”前方50至100米处,必须有明显的提示标志,变暗中执法为透明执法。 2005年4月18日,楚天金报刊登《交警执法,可否不搞“偷拍”》的报道,次日省交警总队总队长王洪宪称,他们不提倡“暗中执法”方式,“正寻找更有利于群众接受和认可的执法方式”。经过近一年的调研,省交警总队决定公开暗中执法的“电子警察”。 王洪宪在昨日的新闻通气会上表示,设置“电子警察”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提醒驾驶人守法驾驶,而如果躲在暗处,这种目的就难以实现了。 此外,省交警总队还规定,群众举报交警“三乱”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如数退回罚款,并按罚款金额的50%奖励举报人,交警总队的举报电话为027-87323081,67122700。 又讯武汉市公安交管局9日发布消息称,从即日起,各交通大队“电子警察”违法信息告知单打印窗口停止对外办公,该市96个邮政网点正式接受免费打印告知单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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