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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侵吞182万元公款的北京中联华公司安徽分公司老总林超近日拿到了自己的一审判决书: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11月25日,林超被任命为北京中联华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1998年8月18日,刘某某为能承接工程,与北京中联华公司安徽分公司协商成立了北京中联华公司安徽分公司第五工程处,刘某某为第五工程处经理。
1998年9月至1999年底,刘某某以北京中联华公司的名义陆续承接了上千万元的工程项目。后因工程质量、付款问题等原因,对方拒付剩余工程款。北京中联华公司(林超为委托代理人)遂将对方告上法庭。后经法院调解和判决,北京中联华公司获得工程款587万余元。2001年3月至4月,北京中联华公司安徽分公司收到上述工程款263万余元后未将工程款转入刘某某的第五工程处的账户内。林超先后从公司账户转走182万元用于个人开支。此后,北京中联华公司及刘某某多次向林超催要工程款,林超拒不归还。
2005年5月28日,已经更名为北京中标怡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北京中联华公司向合肥市公安局举报林超侵占公司财产。2007年5月30日,合肥市公安局对林超立案侦查,同年7月12日,林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单位资金18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郑东 庐剑 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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