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命案的犯罪嫌疑人潜逃13年后,终被警方抓获,检察机关在查证其年龄时,意外发现有人为其更改姓名、年龄(本报于2007年6月28日曾报道)。2008年6月25日上午,两名涉案的户籍民警李某某、王某某玩忽职守一案,在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
民警更改杀人犯户籍
1993年4月13日,灵璧县高楼镇男青年张龙文持匕首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宿州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经多方查证,发现张龙文的户籍材料在2005年6月16日曾被人更改,名字变成“张龙”,年龄由作案时的18岁,变成16岁。2007年11月19日,两名为张龙文更改姓名、年龄的涉案人员——灵璧县灵城公安分局户籍警王某某、灵璧县公安局户籍警李某某,被灵璧县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
一审:一人有罪一人无罪
今年3月,灵璧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认定以下事实:2005年6月16日,任灵璧县公安局户政科副科长的李某某,在办理张龙文户籍更改时,不按规定且未经审查,在没有灵城公安分局签署意见和户籍变动所需材料的情况下,亲自填写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审批表,将“张龙文”的姓名更改为“张龙”,出生日期由1975年10月4日更改为1977年10月4日。而变更的理由却是“与驾驶证不符”。县局意见栏内已签署“同意变更”,并加盖县局户口专用章。
随后,李某某携带填写完整的张龙文《户籍变更更正审批表》(此表未附变更原始证明材料),到灵城公安分局户政股找时任股长的王某某,要求其在该审批表派出所意见栏内签署“同意变更”的意见。王某某在没有审查和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签署了“同意变更”的意见。此后,李某某将变更审批表交由微机操作员输入电脑,致使张龙文的户籍更改成功。
涉案民警称不知者无罪
一审判决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视本案的具体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对于王某某,一审判决则认为其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亦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不认为是犯罪,判决宣告王某某无罪。一审宣判后,李某某对判决书认定其构成犯罪不服,提出上诉。灵璧县检察院则对王某某无罪提出抗诉。6月25日上午,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本案,涉案民警均称不知道被改户籍人为逃犯。(肖剑 武长鹏)
|